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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现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成都市郫都区2019年度“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郫...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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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国强律师

电话号码:028-61776626

手机号码:18602828519

邮箱地址:287263060@qq.com

执业证号:15101201310829106

执业律所: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金牛万达SOHO C座31楼或郫都区杜鹃路46号汉正广场10楼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广州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60岁(包括60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661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23338元

九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20%=1323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20%=46676元

八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30%=1985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30%=70014元

七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40%=2647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40%=93352元

六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50%=3309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50%=116690元

五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60%=3970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60%=140028元

四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70%=4632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70%=163366元

三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80%=5294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80%=186704元

二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90%=5956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90%=210042元

一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0%=6618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0%=233380元

60岁以上75岁以下(不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赔偿数额:

1、城镇标准(对于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适用):伤残赔偿金=3309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标准:伤残赔偿金=1166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75岁以上(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城镇标准:33090×5年×10%=16545农村标准:11669×5年×10%=5834.5

九级城镇标准:33090×5年×20%=33090农村标准:11669×5年×20%=11669

八级城镇标准:33090×5年×30%=49635农村标准:11669×5年×30%=17503.5

七级城镇标准:33090×5年×40%=66180农村标准11669×5年×40%=23338

六级城镇标准:33090×5年×50%=82725农村标准11669×5年×50%=29172.5

五级城镇标准:33090×5年×60%=99270农村标准11669×5年×60%=35007

四级城镇标准:33090×5年×70%=115815农村标准11669×5年×70%=40841.5

三级城镇标准:33090×5年×80%=132360农村标准11669×5年×80%=46676

二级城镇标准:33090×5年×90%=148905;农村标准11669×5年×90%=52510.5

一级城镇标准:33090×5年×100%=165450农村标准11669×5年×100%=58345

(八)死亡赔偿金

年龄≤60周岁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20年=661800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20年=233380

60<年龄≤74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年龄≥75周岁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5年=165450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5年=58345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

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住宿费=150元/天×住院天数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立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立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程序

1、起诉状。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起诉状要包含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一些基本信息,诉讼的请求、诉讼的事实以及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到法院立案;

3、立案的时候案件被告的人数递交民事诉状,材料等副本;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6、法院立案后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开庭时间,或邮寄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能够协商一致同意调解,法院可能约双方去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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